(本文翻譯自 Inside the Digital Society: Digital accountability by David Souter, CC BY 4.0)
圖片來源:Jernej Furman, CC BY 2.0 |
轉型?轉變?
回顧早期的數位熱潮,大家對數位時代有許多不同看法。當時,網路文學作品常強調「好事」(或「機會」)而非不好的事(或「風險」)。世界資訊社會峰會(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WSIS, 分為 2003 年與 2005 年兩階段)舉辦當時有不少現在來看不符合現實情況的預測,而那些是我們在過去 15 年來才慢慢了解的。一路上發生的事比想像的更為複雜:有意料之內與意料之外;(從不同角度而言)有好有壞;有些讓人類更強大,有些則相反。
一直以來都有關於「數位轉型」的討論,但再迅速且全面(具「轉型」特質)的變化也並非一蹴可幾,而是逐漸達成的。
對某些地區、某些人來說,變化來得比較迅速、比較全面;在審視轉型的可能走向(最終結果)時,我們也必須考慮各項事物轉變的過程。補充:轉變過程同時深受數位與非數位的時空背景與經驗影響。
這篇文章,我們就來聊聊數位時代下的政治責任。
數位革命使人們背負更多責任?
- 更多資料與公開資訊可能被,且會被發布;
- 以上資訊可能被,且會被更多人更廣泛地審視,像是全體公民社會與記者;
- 上述審視結果會透過網路而傳播得更遠、造成更大影響。
若人們能確實地、更容易地存取資料,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就能更仔細審視各項決策,特別是與(公開)資訊自由權之法規相關、但整體複雜性較高的情況。有了這些背景知識,以下首先介紹三項重大變革(前文標題中的「轉變」),再詳細列四點說明。
資料過剩
第一項變革/轉變,牽涉到實際或潛在可取得之資訊/資料量,以及相關的資訊/資料檢閱規模。數位社會中,政府、企業和各類使用者已對收集、保存、利用書面文獻之資料習以為常,且此類行為正呈指數型成長。
但資料過剩並不見得會造成檢閱工作量增加,倒可能使資料管理員敷衍了事、將重點擺在有利於自身敘事的那些方面,進一步使調查者難以在茫茫資訊大海中辨識出真正的問題、被不重要的或具誤導性的事務影響。
這還不打緊,線上媒體為了追求低廉的訊息內容(例如探勘推特之資料),多年來已對調查報導的商業模式造成不小危害。
誰得負責?
WSIS 舉辦當時,許多看法都認為政府(中央與地方)是數位責任的歸屬,較少關注企業或經濟巨擘,更不用說數位產業了——這類「挑戰者」當時根本不在大眾視野中。
然而如今,數位產業已然蔚為氣候,因此也對政治決策有一定影響力。愈來愈多人認為數位產業也需要負起數位責任,因為他們使用資料、傳播公眾敘事、對政經社會也頗具影響力。
比起政府相關資訊,數位產業現在掌握了更大量的公民與使用者相關資訊,代表他們必須被好好審閱,然而他們不太合作:違抗法規、規避部分行政與法律義務、又不願分享廣告商或演算法的相關資訊。
誰該對誰負責?
第三項轉變是,隨著資料量增加,政府受到公民審閱、公民也受到政府和企業等掌權者審閱。
儘管不受監管,資料過剩也使掌權者能了解、預測並控管個人和社群的行為,以追求自身的政治或經濟利益,因此誕生了以觀察為主要機制的「社會信用」系統,用於使公民對政府負責,而非政府對公民負責。
資料與責任管理
以上三項較大轉變都使人們開始關切數位責任相關議題,但數位化的發展也處處受各種潛在危機威脅。以下舉四例說明。
首先,掌握可得資訊與需要取用資訊的雙方之間,權力並不對等。要想管理、利用資料,最有效的方式是由掌握權力與資源的巨擘主宰、運用於效益最佳的事務上。如此力量可為公益而良性運作,但現實是調查報導(如同政治反對勢力)幾乎都遭有限資源所扼殺。
再者,資料來源飽受個人偏好影響,不同人也有不同解讀方式。政府發布的資料固然重要,但資料如何生成也一樣重要。媒體管理——建立、控制敘事——對公眾資訊領域而言愈發關鍵,而對公開資料作出正面的「傾向描述」就是媒體管理的核心事項之一。
還有,新科技不只用於掩蓋資訊,也用於揭露資訊。人們運用科技,是希望與資訊自由相關之法律能發揮效力,將須負起數位責任的行為者與決策公開紀錄,受人民審閱。當然,現實中許多決策過程都是不透明的,但新科技使人們更容易檢視各決策過程。例如,前幾任美國總統中許多都受私人電郵伺服器直接干預政府事務的醜聞纏身;目前美國不少當權者尤其為了公開採購案而利用 WhatsApp 的加密訊息,而此作法也飽受爭議。
最後,立法人員可能因黨派對獨立機關之立場而受限,導致司法系統機能弱化,正呼應民粹主義論述「只問結果、不看過程」的思維。過去二十年數位化過程也改變了媒體製作與閱聽生態,對調查報導高成本、高耗時、高政治挑戰性的商業模型造成危害。
除了「數位」責任之外...
公共資訊的收集、分析與分享方式改變,為掌權者與監督者都提供了新的機會。這不只與資料(或數據資料)有關,更牽涉到資訊自由這個大議題。
所以這也不只與數位領域相關,畢竟我們不該只討論數位責任,而該注重於數位化過程前、中、後統治者所建立的體制框架。
如同資訊自由,資料增加使審閱量、資料透明度與責任跟著增多,然而若體制框架不合宜又無能,一切都是空談。當然,隨著數位社會不斷進步,人們需要調整運用數位工具的方式,而這樣的調整需要與科技和各類平台演進的步調一致。
但是最終,責任並非源自於數位領域:一個政府提倡資訊透明度的文化;人人尊重決策過程的道德框架;獨立的司法機關;自由的媒體;充足的媒體與公民社會資源,可供檢閱、審視與公布有證據支持的研究成果;人們對誠信的信念、對(至少較明顯的)合意需求的共同理解......
以上都能靠數位化達成,但有兩個條件:第一,大家必須了解數位化本身並非解方;第二,掌握數位權力的政府與企業,必須對人民開放、供人民自由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