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真實世界需有法治,網路平台的內容審查制,旨在禁絕仇恨言語及不實誹謗,為使用者打造安全平等的網路空間。然而,若細察國際社會各平台的內容審查如何進行、由誰定義,則會發現立意良善的管理機制,時常因觀點偏頗、甚至政治操作而反向侵害人權。從 META 近年為人詬病的自動審查制、到台灣因爭議喊停的《數位中介服務法》,本文從平台管理到法律制定,討論網路內容審查制度化的利與弊。
忽略脈絡的自動化審查(Auotomation)
日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 1973 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允許各州自行裁量合法墮胎權。該判決亦禁止他人以任何形式「協助、教唆、共謀執行墮胎」,故限制了網路及各種通訊服務中墮胎相關資訊的流通。判書於六月底公布後,META 等社群平台陸續下架了含有「墮胎藥」字詞的貼文,引起許多墮胎權支持者的反彈。針對相關申訴,META 聲稱是援引「禁止買賣、交換醫療用藥」原則下架內容,然而實際上,各州的藥品郵寄規定有所不同,且 VICE 雜誌 MOTHERBOARD 報導團隊亦發現,將敏感字詞改為「止痛藥」的同樣貼文則>未被下架。Access Now、Human Rights Watch 等人權倡議組織發布聯合聲明,認為 META 的內容審查有執行過當之嫌,可能限縮言論自由。
網路平台上立意良善的內容審查制,可能因技術限制、觀點偏差無法有效管理網路活動,甚至帶來更多負面效應。
近期墮胎藥資訊的案例並非首例。META 等大型社群平台的自動化審查機制,長年因忽視脈絡而遭倡議團體詬病。舉例而言,2019 年臉書(META)無預警撤除了波蘭青少年用藥防治組織 SIN 的粉絲專頁。SIN 為此發起訴訟,要求臉書復原粉專並公開道歉。該組織成員 Afanasjew 表示,藥物防治團體特別容易受社群平台的審查制所害,而在美國以外地區,言論不僅易受壓制、申訴也更加困難。
審查準則由誰定義?
除了改善執行方法,避免單以字詞、特定圖像元素等自動偵測方式下架貼文,內容審查的公正性,更端看背後規則由誰制定、以什麼為原則。在許多地區,當政治因素凌駕於基本人權之上,審查制反可能破壞自由的網路烏托邦:同樣在 SIN 與臉書訴訟案發生的 2019 年,時任奈及利亞總統的 Mohammed Buhari 置「國家安全於個人自由之上」,以防止仇恨及煽動性言語、杜絕假消息散佈為由,發布了社群媒體管制條例,可處違例者一年有期徒刑,且主管機關不需法院裁定,即可自行斷網、撤除社群內容。奈及利亞自 2015 年起,即依網路犯罪防治法拘捕數名在個人部落格上推動民權、揭發政府暴政的運動者。而社群媒體管制條例的頒布,更進一步侵害了表達自由:2020 年一場抗暴示威中,拉各斯州 Lekki 收費站的運動者遭警方槍斃,民眾於社群發文要求警方回應處置,奈及利亞政府卻將相關推文全部標誌為假消息,並發動網路肅清行動,搜捕異議人士。
當地數位人權組織 Paradigm Initiative 成員於一篇《衛報》採訪表示:「非洲國家社群媒體管制條例的問題,在於法條定義模糊、可能嫁禍無辜使用者;且若考量歷史脈絡,即可知政府長期以『對抗假消息』為藉口鎮壓民意。」
《數位中介服務法》停看聽
時空轉向 2022 年的台灣,近日公開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旨在要求業者公開仲裁標準、提升網路透明度,執法界線的模糊卻也引起法律與科技界熱議。
效法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DSA) 對科技業者及廣告服務的規範,台灣《數位中介服務法》引入「平台問責」概念,援引第一版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明定內容審查不可僅以自動化決策處理,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包括連線、快速存取及資料存儲服務)主動公布所限制的內容及帳號數量,並需告知使用者內容下架原因、提供申訴管道。然而,法條草案中「資訊限制令」的使用時機、列管平台的規模方法,卻潛藏許多執行疑慮。
首先,《數位中介服務法》僅列管在國內設有據點的平台,若缺乏跨國管理機制,難以觸及境外服務。且該法雖沿用 DSA 法案,以「用戶佔人口規模十分之一」定義需列管的平台規模,在人口基數本少的台灣,無法達成「抓大放小」的效果。不僅如此,國內如 PTT、巴哈姆特等社群自治的平台,多由志工而非專職員工負責管理,恐無法如同大型企業明確問責、即時處理服務爭議。而儘管該法列管了各規模平台,卻難以管理各平台上種類複雜的網路通訊服務。舉例而言,許多匿名、加密的訊息連主管機關也無權追蹤,因此該法實際上難以全面防堵網路上的不當內容。
此外,許多法律專家亦認為法案第十八條「資訊限制令」可能因執行上的限制,導致過度、偏頗的審查。具體而言,針對遭檢舉的不當內容與「不實資訊」,《數位中介服務法》預設交由法院專門窗口裁決、並要求業者將內容下架。然而考量法院業務本就繁重,且許多案件情況緊急,主管平台亦可選擇自行將內容加註警語。在避免遭政府裁罰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能選擇廣加警語,反而箝制言論自由。
另一引起各界疑慮的,則是第十七條「資料調取令」:該條例規定數位中介服務者在必要時,應依法院判決或行政處分書提供主管行政機關特定的使用者資料。儘管該條例是援引歐盟 DSA 法案第九條相同內容,法條草案卻未明確定義行政處分流程、調取資料的上限,使得地方行政機關可能繞過法院判決、恣意調取使用者資料,導致使用者隱私權受侵害。
總的而言,《數位中介服務法》本意良善,旨在藉由規範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使用者打造安全的網路空間。在積極引入內容審查制的同時,亦要求中介服務者提出透明度報告、上訴及監察管道。無論是上文 META 的審查侵權案例,又或《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疑點,當內容審查涉及「不實資訊」、卻定義不明,則可能因執行過當侵害隱私及表達自由。
儘管《數位中介服務法》目前已暫停推動,網路安全相關條例依舊是未來立法趨勢。故民間各倡議團體仍積極推動討論,期望釐清此次草案爭議。其中,OCF、台權會、批踢踢及 Mozilla 社群近期正舉辦《數位中介服務法》逐條討論會,下場討論將於 09/17 舉辦,歡迎大家一同參與,展望台灣的網路安全及民主韌性。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討論會(續)」
- 時間:09/17(六)13:00 - 18:00
- 參與方式:採事先報名,免費入場
- 更多活動資訊: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554528495001169?ref=newsfeed
「九月份網路自由小聚:從各國法令看數位中介服務法」
- 時間:09/22(四)19:30 - 21:30
- 參與方式:採事先報名,免費入場
- 更多活動資訊:https://ocftw.kktix.cc/events/internetfreedom-sep2022